当前,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新就业形态存在的劳动关系模糊、平台用工不规范、工资拖欠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发大众关注。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徐某通过张某介绍加入某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徐某为“某”家族主播之一。2024年3月至9月,徐某在平台进行直播并获得收益,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直播时长和秀钻积分等工作情况。直播平台向张某支付“某”家族主播总收益分成,再由张某按其与主播之间的分配约定向主播分成,张某已支付徐某4月份、5月份的直播收益。徐某多次要求张某支付剩余收益,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根据双方先前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徐某通过张某介绍在某平台直播,公司向张某账户发放家族旗下主播直播收益,张某再向徐某发放收益。根据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公司每次结算后将包括家族分成在内的全部结算金额支付至家族指定张某银行账户,再由张某按其与主播之间的分配约定向主播分成。结合双方的缔约行为、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履行行为及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张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承诺,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徐某直播收益37512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新型的劳动关系。网络直播如火如荼,但却存在着用工关系认定难、权利义务模糊、法律规范缺失等问题,缺乏稳定的社会保障,维权渠道不畅通导致网络主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本案主播与平台公司并不直接结算劳务工资,直接向公司主张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无论从入职形式、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多方面考虑,均与张某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关系,符合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特征的劳务关系,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故张某应承担支付徐某工资的法律义务。以互联网平台经济为载体的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的认定应该通过实质审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点考量劳动过程的自主性、报酬结构的依附性、管理制度的服从性等要素,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灵活运用,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时代适应性的统一,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用工关系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冯占华 樊浩强 王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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